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968547号“城市美好生活运营商朗基让美好发生
LONG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47号
申请人:朗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8547号“城市美好生活运营商朗基让美好发生 LONG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4093号“朗基ARCHLONG”商标、第9843612号“LO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扩展性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到期未续展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城市美好生活运营商朗基让美好发生 LONGEY及图”与引证商标二“LONGER”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