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公牛UNIONBU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1312541号“联邦公牛UNIONBUL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7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湖保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晓燕
      
      申请人因第11312541号“联邦公牛UNIONBU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451号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太湖保罗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导航仪器、录像机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经审查,该使用证据无效。因此,罗晓燕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注册复审商标后就一直将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因此,不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6日申请注册,2014年6月14日在第9类计算机、导航仪器、录像机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我局审理期间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导航仪器、录像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