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20095号“自如智能
开启全场景智能生活Z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934号
申请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20095号“自如智能 开启全场景智能生活Z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43210号“Z及图”商标、第8805262号“ZHOME”商标、第10605313号“Z-HOME”商标、第28462386号“Z-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荣誉奖项、审计报告、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字母组合“ZHOME”,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暖器、矿泉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电暖器、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