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54580号“中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600号
申请人:天津考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4580号“中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阶”起源于“中间”,“阶”来源于“台阶”,进一步可以与“阶梯”、“阶段”相关。“中阶”是“走前人之路加速发展的意思”,其意义来源于学习阶段、初入职场的中间阶段,取名“中阶”。“中阶”标新立异,适应新时代,为创造出中国特色的新名词,特征显著,易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阶”使用在指定的“培训;教育”等服务项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