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2891号“舒培健康科学 SUPER HEALTH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72号
申请人:舒培健康科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2891号“舒培健康科学 SUPER HEALTH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29354号“SUPER”商标、第35825054号“SUPER”商标、第35000858号“SUPER 365及图”商标、第34605099号“SUPER Z及图”商标、第34603235号“SUPER Z及图”商标、第34602070号“SUPER Z及图”商标、第33868712号“水军SUPER”商标、国际注册第1417589号“SUPER 8”商标、国际注册第1373548号“SUPER 8”商标、第25518257号“SUPER I PLUS G”商标、第17957390号“SUPER LOOK”商标、第16986775号“SUPER4X4”商标、第13160423号“SYNUTRA SUPER”商标、第12596912号“超级 SUPER”商标、第12595673号“超级 SUPER”商标、第10959818号“SUPER”商标、第10959817号“SUPER”商标、第10959816号“SUPER”商标、第4324044号“SUPER及图”商标、第3059084号“SUPER及图”商标、第16232091号“超智康 SUPER-Q”商标、第27737108号“勇闯天涯 极限风暴SUPERX”商标、第33338089号“SUPERB+”商标、第35671256号“小心机+ SUPERB 能量坚果 唤醒你的运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二十三、二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现正处于行政诉讼中,该商标权利 不影响本案审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九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