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舒培健康科学 SUPER HEALTH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21290号“舒培健康科学 SUPER HEALTH

    SCIE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66号

       

      申请人:舒培健康科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1290号“舒培健康科学 SUPER HEALTH SCI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19539号“舒培银杏”商标、第36168592号“SUPER8”商标、第35828133号“SUPER”商标、第35317090号“SUPER”商标、第10638770号“SUPER 8”商标、第16986927号“SUPER 4X4”商标、第28428898号“SUPERD”商标、第24834907号“红豆精致超市 HODO SUPER”商标、第11007752号“SUPER8”商标、第34215088号“品冠SUPER”商标、第34610674号“SUPER789”商标、第20341826号“超级酷SUPERCOOL”商标、第34369231号“SUPERPASS”商标、第33872070号“水军SU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十、十一、十三、十四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其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八、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