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283233号“帝恩珠宝 REG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0359号重审第0000002026号
申请人:王海东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0359号《关于第31283233号“帝恩珠宝 REG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6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5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宣告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因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阶段,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0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驳回复审决定中予以驳回,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