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深坑酒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992340号“深坑酒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7595号重审第0000002016号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7595号《关于第27992340号“深坑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0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1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9562号“深坑豆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酒吧服务;自助餐厅;预订临时住所;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柜台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临时住宿处出租;酒吧服务;自助餐厅;预订临时住所;咖啡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