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313693号“中港石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0261号重审第0000002037号
申请人:辽宁中港石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振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0261号《关于第33313693号“中港石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8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至本案审理终结,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6312号“中港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汽车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服务上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9882号“中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汽车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服务上予以撤销,其在上述服务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加油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钟表修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