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335557号“BALNEA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4712号重审第0000002002号
申请人:北京天邦安信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4712号《关于第23335557号“BALNE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24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22453213号“范德安BALNE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14827号“范德安BALNEA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均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