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雅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26429号“雅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41号

       

      申请人:麦克唐纳和缪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429号“雅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6228号“雅柏ABBA”商标、第5300086号“雅柏 APACO及图”商标、第11130689号“雅柏TOOTHSMILE”商标、第20926943号“雅白”商标、第27316832号“雅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1130689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20日,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且该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不予撤销,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8月6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93期),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线;电池”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