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154125号“YET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40号
申请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4125号“YET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2979号“雪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对该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二、申请人同意删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1613号“YETI”商标、国际注册第650360号“YETI”商标、国际注册第650381号“YE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五、六)相冲突的商品,即同意删除1204群组“自自行车用驮篮;自行车车筐”商品,则引证商标三、五、六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8580号“YETI 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注册人已同意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其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四、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59165号“YETI”商标、第5236478号“YE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的注册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雪人”、“YETI雪怪”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四所有人关于上述商标进行转让,或上述商标已进入转让程序的相关证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未进入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到期未续展,其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二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1204组“自行车用驮篮;自行车车筐”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针对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行车用驮篮;自行车车筐”商品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商品。申请商标“YETI”可译为“雪人”,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字母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