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金象真如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89266号“金象真如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98号

       

      申请人:梁志强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9266号“金象真如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金象真如号”为申请人独创,不可分割,具有较强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真如”为佛教术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上,有害于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