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32524号“羊阿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994号
申请人:北京雷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睿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2524号“羊阿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羊阿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身独特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15045号“阿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阿吉”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羊阿吉”使用在餐厅、寄宿处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