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33022号“区块链公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05号
申请人:北京深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3022号“区块链公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误导相关公众,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在先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区块链公证+”使用在指定服务商标,仅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区块链”,“区块链”是一种计算机技术,其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