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20986号“区块链公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07号
申请人:北京深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0986号“区块链公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639631号“58 区块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25734号“区块链券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808138号“区块链加速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05617号“360 区块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误导相关公众,理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在先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区块链”,“区块链”是一种计算机技术,其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