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ITRE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90393号“AITREA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22号

       

      申请人:重庆安韦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0393号“AITRE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大量使用和推广已经取得了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9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品牌宣传手册及媒体报道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