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9780号“潜研艺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060号
申请人:潜研艺术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9780号“潜研艺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潜研"二字具有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及"潜研"系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的经营和实际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产生了稳定的、唯一的联想和指示功能,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在先例如第20039915号"寻常艺术"商标、第22451648号"领路艺术"商标等都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方网站;申请人办公场所指示牌;申请人对外宣传证据;西安丽思卡尔顿酒店服务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潜研艺术",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之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