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3304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632号
申请人:上海黑马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3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企业所独创并进行使用的标志,其设计赋予了申请人对于产品定位、企业发展等多方面的内涵,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5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均与中文"黑马饲料"组合使用,能够使之与申请人间产生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