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7925668号“LIANJIA.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33号
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原名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925668号“LIANJIA.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是申请人官网的域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465号商标、第7805233号商标、第1438876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调节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外文"LIANJI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警器;电池等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三极管;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