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大草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905115号“大草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863号

       

      申请人:任子祥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905115号“大草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其他“大草源”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的使用权是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被驳回。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7486794号“大草原 软黄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大草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大草原 软黄金”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其他“大草源”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