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5953号“夹性芝士JIA XING ZHI
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916号
申请人: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5953号“夹性芝士JIA XING ZHI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简介、商标设计思路及实际使用情况、著作权证书、宣传合同及发票、荣誉证书、公益活动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夹性芝士”、对应拼音“JIA XING ZHI SHI”及“医护人员”图案组合而成,其中的文字及图形部分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