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62603号“赣昌电力GANCHA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58号
申请人:江西赣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2603号“赣昌电力及 GANCHA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9048号“海捷及图”商标、第5089047号“海昊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两商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商标间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3156号图形商标、第13471879号图形商标、第8101626号“利格电力LEAGUE ELECTRIC及图”商标、第6944247号图形商标、第5673878号“上元水电SHANGYUASHUIDIAN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