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铜都TONGD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72698号“铜都TONGD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55号

       

      申请人:合肥星辉线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2698号“铜都TO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83648号“铜都TO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19年10月10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490号《关于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决定不予撤销,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线、报警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缆、电线、报警器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