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42330号“双沟酒业SHUANGGOU
DISTI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45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2330号“双沟酒业SHUANGGOU DISTI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3138号图形商标、第7521722号“浩井科技及图”商标、第4387942号“欣天力及图”商标、第1148926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