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31425号“爱估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43号
申请人:长沙雄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1425号“爱估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爱估价”构成,系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普通广告宣传语,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铃音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