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72469号“抚仙湖大剧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32号
申请人:澄江县阿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72469号“抚仙湖大剧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显著特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56838号“抚仙湖石锅鱼 FUXIANHUSHIGUO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明显带有欺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汉字“抚仙湖”,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带有欺骗性的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畴,申请人须另案提出相应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