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953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38号
申请人:中山市龙威舒诺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5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76009号“IAMVANNESS.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22793号“WANDERINGMAR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08819号“WRTIO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在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的显著部分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像,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套服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短袜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