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伊蓓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012392号“伊蓓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19号

       

      申请人: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人从众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26012392号“伊蓓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44536号“伊可新”商标、第5814293号“伊可新”商标、第9501810号“伊可新”商标、第9822317号“伊可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伊可新”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3、相关行业排名;
      4、相关裁定书;
      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商品销售情况;
      2、相关宣传使用证据。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档案、裁定书作为补充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药物胶囊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伊蓓新”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伊可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物胶囊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