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局_“APC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9475382号“APCC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128号

       

      申请人:遇箭(上海)赛事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天工美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19475382号“APC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恶意,属于搭便车的不当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015-2019年射箭比赛赛事;
      2、2017年兴证资管杯射箭冠军联赛采访报道;
      3、冠军戒指合同及图片;
      4、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14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2013年《商标法》“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申请人为“APCC射箭运动推广理事会”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争议商标“APCC及图”与申请人上述作品中“APCC及图”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已在射箭赛事中进行了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实际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与申请人作品相似之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APCC商标享有所有权。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