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43094号“莉迪雅LIDI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30号
申请人:天津道和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3094号“莉迪雅LIDI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独特的含义,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突出的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本案驳回复审申请书中未对引证商标予以评述。我局在《驳回决定书》中援引了第23511165号“迪雅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90221号“莉迪雅简单美LYDIAS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474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96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320070号“旦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17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做为引证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文字为“莉迪雅”,与引证商标一“迪雅莉”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不易区分,同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莉迪雅”,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版面设计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