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534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40号
申请人:牛奶公司集团机构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3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030912号图形商标、第6740317号“MA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多个含有曲线图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案外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