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48781号“京昆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27号
申请人:海南京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8781号“京昆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3795号“冰上京剧 京昆文化艺术团JINGKUNYISHU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88083号“冰上京剧 京昆文化艺术团JINGKUNYISHU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2659号“京昆文武乐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图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京昆教育”构成,其中“教育”二字使用在教育、幼儿园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京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游乐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均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