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小象汉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63941号“小象汉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23号

       

      申请人:上海美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3941号“小象汉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儿童语文教育,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88292号“小象买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12264号“小象CALF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72358号“小象包袋XIAOXIANGB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3347号“小象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282185号“小象科学百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257437号“小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一席》官方微信公众号截图;
      2、申请人的相关出版物;
      3、小象汉字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3356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五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102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引证商标五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四、六的显著识别文字“小象”,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书籍、笔记本、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16类海报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16类文具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16类宣传画商品均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