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_“DONUT ST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10561号“DONUT ST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04号

       

      申请人:卡尼瓦尔(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561号“DONUT 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3257“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7954号“咚咚仔学习系列DONUT LEARNING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983844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31393583号“DON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将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四、本案申请人是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67037号“咚咚仔学习系列DONUT LEARNING SER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的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签署转让文件。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第15755548号“DON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六、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0年2月13日第168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36566号、商评字(2019)第000009575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3、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且我局未收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函》。
      4、截止本案审理时,且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转让申请,引证商标五仍为K11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DONUT  STORE”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五、六的显著识别英文“DONUT”,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期刊出版、电影放映、娱乐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申请在先的第41类期刊出版、书籍出版、电影放映、娱乐等服务、引证商标五申请在先的第41类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事宜,但截止本案审理时,三个月的补正期限已过,申请人并未提交有关其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之协议等相关证据。此外,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并未我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