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927035号“D-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380号
申请人:北京百洋诚创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7035号“D-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298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66814号“D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39178号“0C D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47377号“0C D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46467号“帝天DC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737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8042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0691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D-CAL”及图构成,其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图形所描绘的事物、图形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均相像,其显著识别英文部分“D-Cal”与识别或呼叫为英文“DCAL”的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五的英文部分“DCALL”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