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水菓瑭shui guo 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59256号“水菓瑭shui guo 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61号

       

      申请人:成都森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本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9256号“水菓瑭shui guo 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0488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在“茶、白茶、大麦茶、绿茶、茉莉花茶、红茶、速溶茶”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商品上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以茶为主的饮料”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