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3844179A号“权健QUANJI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736号
申请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桂杰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2日对第23844179A号“权健QUAN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担任法人的青岛考拉家居用品公司囤积注册大量商标,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二、“权健”是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字号,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给申请人带来困扰和损失,损害广大经营者创立知名品牌的积极性,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申请人产品图片;
3、申请人产品销售发票;
4、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
5、申请人所获荣誉及事迹。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第10940928号“权健”商标的延续,申请人多次对第10940928号“权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且申请人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其公司均在整顿,其公司名下商标应全部吊销,公司违法应付出巨大代价。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2、被申请人产品图片、销售发票、质量检测证明复印件等证据;
3、被申请人及其名下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注册,2018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商标。
2、经国家企业信息查询及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被申请人为青岛考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及以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青岛考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4类、第5类、第11类、第30类、第33类等类别的商品上另申请注册了第14007939号“茅镇故里”商标、第16406856号“步步高”商标、第16459630号“步步高”商标、第18665410号“福布斯润滑油”商标、第22772190号“邓禄普润滑油”商标、第25644709号“养多多”商标、第11529759号“阿狸”商标、第25644708号“养多多”商标、第25644707号“养多多”商标、第27994146号“汤臣恩贝”商标、第27994145号“汤臣恩贝”商标、第27994144号“汤臣恩贝”商标、第35684230号“邓禄普DONLUP”商标、第38092236号“邓路普”商标、第33266133A号“中科福德空气源”商标、第39766001号“邓洛普DENLUP”商标等共103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证据1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09年12月8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申请人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时间和宣传范围;证据3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均未显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证据4广告合同均未显示广告具体内容;证据5申请人所获荣誉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等证据或未体现出商标标识;或与本案无关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将“权健”作为商号或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及以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青岛考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4类、第5类、第11类、第30类、第33类等类别的商品上另申请注册了第14007939号“茅镇故里”商标、第16406856号“步步高”商标、第16459630号“步步高”商标、第18665410号“福布斯润滑油”商标、第22772190号“邓禄普润滑油”商标、第25644709号“养多多”商标、第11529759号“阿狸”商标、第25644708号“养多多”商标、第25644707号“养多多”商标、第27994146号“汤臣恩贝”商标、第27994145号“汤臣恩贝”商标、第27994144号“汤臣恩贝”商标、第35684230号“邓禄普DONLUP”商标、第38092236号“邓路普”商标、第33266133A号“中科福德空气源”商标、第39766001号“邓洛普DENLUP”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人士姓名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以被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青岛考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或其属于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