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681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55号 - 申请人:方今餐饮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681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655号

       

      申请人:方今餐饮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8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92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67196号“与鸡桶乐YUJITON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20961303号“民窑鸡MINYAO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