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尚品超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6063589号“尚品超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94号

       

      申请人:宝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禤秀娴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对第16063589号“尚品超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494106号“超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粉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申请人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一、引证商标为文字“超羣”,其中“羣”同“群”,争议商标文字“尚品超群”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超羣”,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粉、挂面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粉制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米粉、挂面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