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三盛智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858017号“三盛智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9783号重审第0000002033号

       

      申请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9783号《关于第32858017号“三盛智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4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4020(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商标局在驳回通知书中还引证了第14183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