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雙春寳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814746号“雙春寳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1647号重审第0000002024号

       

      申请人:惠州市曾氏养生酒厂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41647号《关于第29814746号“雙春寳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4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本案中,虽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0506号“雙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茂名市大洲海参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注销,且在案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不会与本案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根据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补强证据可知,引证商标因其权利人茂名市大洲海参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1月30日注销,且在案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通常情况下不会与本案申请商标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