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5826812号“LAMMA ISLAN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75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吉亚帅
申请人因第5826812号“LAMMA ISLA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39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39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百度搜索可知,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是不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使用标准和要求,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百度搜索截图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产品图片;2、YOHO!BUY平台的销售信息截屏、闪电发平台的管理后台截屏;3、淘宝网店铺及卖家截图、YOHO!BUY销售产品截图;4、YOHO店铺链接。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1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18类(动物)皮、旅行包(箱)等商品上。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2、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为其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上海淼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缺乏时间要素;证据2被申请人在YOHO!BUY平台的销售截屏、闪电发平台的管理后台截屏中虽然显示的时间大部分形成于本案规定期间内,并有部分页面显示了复审商标,但该份证据为被申请人自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证据3淘宝店铺截图或缺乏时间要素,或没有销售记录,或并未指向被申请人;证据4YOHO店铺链接并非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内在其指定的(动物)皮、旅行包(箱)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