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MD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2009号“MD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0688号重审第0000002020号

       

      申请人:JAKOB MULLER AG FRICK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90688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72009号“MD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30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28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纺织机、染色机”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第11537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纺织机、染色机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以上两件决定均已生效。
      2、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52586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纺织机械和织布机监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扬声器、视屏显示屏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第09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杨磊
    何旭卓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