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809594号“PH 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7115号重审第000000201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7115号《关于第26809594号“PH 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9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3982号“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肥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已无效,申请商标的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属于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1、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肥皂、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在评审期间,商标局引证的第5547772号“RHCARE-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1614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书中还引证了第1580320号“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4、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清洗制剂、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非医用个人私处清洗液;个人清洁或祛味用阴道洗液;肥皂;洗澡用化妆品;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化妆剂;带香味的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