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6806283 - 商评字[2019]第0000036588号重审第0000001699号 -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806283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6588号重审第0000001699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6588号《关于第26806283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40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82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在“工作服;帽;服装;防水服;鞋;驾驶员服装”商品上与第18883580号“团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鉴于第8300227号“美团 MEIT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暖腿套;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207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第3583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16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等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二“团美”亦可被相关公众认读为“美团”,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美团外卖”相比较,均含“美团”文字,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暖腿套;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工作服”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工作服;帽;服装;防水服;鞋;驾驶员服装”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工作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暖腿套;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