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美团外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801204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6584号重审第0000001698号

       

      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36584号《关于第26801204号“美团外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40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884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713884号“团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8581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第265970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71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6513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5015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生效。
      3、第120914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98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二审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