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AEG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5494802号“AEG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4586号重审第0000000026号重审第0000001987号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94586号重审第0000000026号《关于第15494802号“AEG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4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3044874号“AEGIS Micerobe Sh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相冲突商品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相关商品上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58349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0108类似群组商品上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1、在重审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在重审评审阶段,商标局引证的第7363724号“安洁士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86233号“aegis MICROBE SHI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86309号“ECOFRE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803033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757794号“AEGIS ST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660007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在重审一审诉讼期间,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删减“未加工合成树脂”商品,我局于2019年07月27日予以核准,并于2019年08月13日予以公告(公告期号:1659)。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霉化学制剂、化学防腐剂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58349号“AEG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