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喜事新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773389号“喜事新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18号

       

      申请人:绵阳市鑫丰酒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3389号“喜事新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独特含义,并非对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表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新丰”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