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39561号“王牌辣子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568号
申请人:王标标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9561号“王牌辣子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93624号“TCL王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9643030号“TRU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TRUMP”译为“王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中文“王牌”;申请商标的含显著识别中文“王牌”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王牌辣子鸡”构成,其中“王牌”具有“最强力的人物、手段、事物”的含义。故申请人将“王牌”二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21日